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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1.93W
戒毒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因戒毒被罷工,強制戒毒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從法律上來説,因員工強制戒毒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相關規定並沒有把吸毒和被“強制隔離戒毒”作為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實施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另外,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238號)第2條規定:關於職工被強制戒毒或自願戒毒,戒毒期間是否算曠工或事假,以及能否予以除名或辭退,由用人單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