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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解除人員

簽訂勞動合同解除人員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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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解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合理的嗎?

你好,原合同解除重新簽訂不合理,對企業有利。原因如下:1、解除合同,離職證明,即為你自動離職,如果你後面因被企業炒掉,那麼企業就不用賠償你離職前工作這段時間的經濟賠償金,即我們説的遣散費,入職一年可以補一個月工資,你可以算下;2、自動離職,那麼你在該企業的工作年限又重新計算。我們是可以按照工作年限的增加,企業要相對提薪的,解除合同後再籤,就等於重新入職了;3、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有規定,除非是員工提出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然只要你工作滿10年,就轉成無固定勞動合同,這個更有保障;4、社保方面也好像有影響,這個我不熟悉,不亂説。綜上,建議你不要解除合同重籤,而是選擇續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