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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

法律1.28W
如何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
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户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衞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衞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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