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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裁員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解除勞動合同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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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怎麼算


1、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本人認為,提前30日通知,也就是説到員工應該離開單位這一天前的30日的工資是要發的。

2、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此時單位即使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也是出於無奈,想要挽救企業採取的措施,這樣的情況下單位沒有過錯,也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自然作出的應該是補償而不是賠償。具體該怎麼進行計算,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