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怎樣舉證
法律1.34W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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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怎樣舉證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以證明勞動關係。例如: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工服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據。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實踐中,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比較嚴重的。在新《勞動合同法》首先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作了明確規定,即"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實際用工超過一個月仍未訂立書面合同,用人單位須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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