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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1.1W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的規定,表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確定勞動者與單位是否為勞動關係的依據,與年齡並沒有必然聯繫,到達退休年齡是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但是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7月頒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明確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自此保險待遇糾紛就納入法院處理範圍。此項規定是基於當前的社會現實,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作出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保險以勞動關係存在為前提,沒有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義務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