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裏的迴避申請權是什麼意思?
一、行政法裏的迴避申請權是什麼意思?
加避申請權的意思就是在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回避權,需要當事人的授權。
二、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會產生哪些後果
(1)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書面開式作出決定。
(3)在案件開庭審理時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由於前述的申請期間存在過於寬鬆和不穩定性、未確定性的情況,加上申請回避的這些法律後果,不難看出,現行申請回避制度容易產生以下幾種弊端。
事實上,一是部分當事人通過在庭審前濫用申請回避權利,達到推遲庭審的目的。在開庭審理時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按民訴法規定,是案件可以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之一,且當事人享有的申請期間包含了開庭審理時這一時間,就給了部分當事人可乘之機,可以惡意提出迴避申請,羅列種種理由,甚至有意將可能產生迴避的申請權利留到開庭審理時行使,從而達到延遲庭審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迴避一般就是屬於審判人員因與案件有關係,而選擇不會對案件做出任何的判決,這也是屬於當事人所擁有的一種權利,但在進行處理的,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這樣法院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才會受理自己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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