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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犯罪過失犯罪

法律1.49W
間接犯罪過失犯罪
單位犯罪過失犯罪的情形

單位犯罪,又稱法人犯罪,是相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隨着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貫徹實施,社會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此統稱為單位)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已嚴重侵害我國的社會秩序尤其是經濟秩序。因此,嚴厲打擊單位犯罪已是我國司法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然而,實際工作中,如何認定單位犯罪、怎樣區分罪與非罪將成為客觀存在的問題,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

如果單位在集體研究或者負責人員決定實施某種行為的時候,明知該行為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雖不希望該行為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應當預見可能引起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卻輕信可以避免,因而決定實施了該行為,並引起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則由此構成的犯罪,是單位過失犯罪。刑法規定的單位過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罪,教育設施管理責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責任事故罪和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單位犯罪在某一種程度上來説是其單位的員工因為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是過於自信而造成的過失犯罪行為,因此單位犯罪中是存在過失犯罪的。但是就某一單位成員的過失犯罪歸責到其單位的話,對於該單位的其他成員來説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