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間接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不同。
2、意識因素上的區別。間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意識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表現為明知,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主觀意識上表現為應當預見。兩者意識因素的性質和程度不同。
3、在意志因素上的區別。間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意志表現為放任,但也不希望、不積極。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意志上表現為過於自信和疏忽大意。這種過於自信和疏忽大意具體表現為笨拙失誤、輕率不慎、缺乏注意,或者未履行法律條例強制規定的安全或審慎義務。間接故意是在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採取的態度是放任,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漠然,認為發生危害結果也無所謂,採取這種放任的態度,漠視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間接故意,而過失犯罪是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在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二者的區別就在於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不同.由於這種態度的不同,對社會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過失犯罪就比間接故意輕一些.
二、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三、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個人認為,民眾大概的瞭解一下間接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區別就行了,這兩個法律詞彙,是司法機關得根據當時的情況,從各個方面嚴謹的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狀態,也足可見,案件的偵辦真的不像大家想的那麼簡單,每個細節都是不能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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