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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區分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

一、怎樣區分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

怎樣區分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

1、意識因素上的區別。間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意識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表現為明知,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主觀意識上表現為應當預見。兩者意識因素的性質和程度不同。

2、在意志因素上的區別。間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意志表現為放任,但也不希望、不積極。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意志上表現為過於自信和疏忽大意。這種過於自信和疏忽大意具體表現為笨拙失誤、輕率不慎、缺乏注意,或者未履行法律條例強制規定的安全或審慎義務。間接故意是在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採取的態度是放任,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漠然,認為發生危害結果也無所謂,採取這種放任的態度,漠視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間接故意,而過失犯罪是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在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二者的區別就在於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不同.由於這種態度的不同,對社會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過失犯罪就比間接故意輕一些.

理論區分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依據刑法基本原理,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基於犯罪的構 成要件,對行為人做主客觀統一的綜合評價。而在這其中,對於犯罪人主觀方面的認定,要看其是否有罪過。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並無罪過,則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在 傳統刑法理念中,罪過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具體而言,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又可分為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從而形成了: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這四種罪過類型。在這其中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存在接壤的領域,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間也存在着一定的重 合之處,因此如何正確區分它們,需要結合刑法條文和刑法原理具體考量之。

實踐中存在的爭議和對區分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標準的二次構建。理論上來區分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雖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爭 論,但是在通説的指導下,結合對於行為人主觀心理細緻而詳盡的分析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達成了統一。這説明建立在對於犯罪人主觀心理過分追求之基礎上的刑法 理論,在實踐的領域尤其是在疑難案件的領域缺乏可操作性。這就需要我們以實踐操作為核心對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的區分標準進行第二次構建。

二、間接故意和過失的相同之處

二者都是預見到了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都構成了危害,明知道會造成危害但是還要放任自己,對於危害結果漠不關心則屬於間接故意。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的話,可能是很多人都比較模糊的一個狀態,因為兩者是非常的相似的,但是還是有一個本質方面的區別,前者的話它畢竟已經屬於故意類型的犯罪的處罰力度較深,後者是較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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