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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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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如何規定
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如何規定
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了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國際鐵路聯運合同和鐵路運輸企業作為經營人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等十一種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一)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三)國際鐵路聯運合同和鐵路運輸企業作為經營人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四)代辦託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五)鐵路運輸企業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承包等合同糾紛;
(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
(七)鐵路設備、設施的採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
(八)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