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運輸合同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則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否則合同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到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無故推託,應當依法受理。對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定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於運輸合同產生的糾紛問題的話,要確定管轄法院,那麼這種情況應當是由運是始發地和目的地,以及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的,而且法院是不得無故推脱的。
二、處理運輸合同糾紛的基本原則
1、如果是採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採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採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如果是採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並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
三、運輸合同糾紛訴訟主體資格
1、承運人、託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2、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託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3、託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託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託運人而非受讓人;
4、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係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運輸合同也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合同之一,我們在簽訂貨物運輸以及其他運輸的合同時,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且要注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產生糾紛時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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