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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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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以下兩處有關鐵路運輸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否有矛盾之處?

請問:民訴法28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運和聯運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訴法司法解釋30條:鐵路運輸合同糾紛以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以上兩處有關鐵路運輸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否有矛盾之處?答:兩處規定並無矛盾。民訴法司法解釋30條是規定鐵路運輸合同糾紛以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這一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28條是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運和聯運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兩處規定可以合二為一,即:鐵路運輸合同糾紛以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以上意見由本欄目編輯人員提供,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