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規定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買賣合同糾紛最新規定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説,在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時,首先應當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書面的協議管轄約定以及該協議管轄的約定是否有效。
協議管轄是否有效需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案件;
2、只適用於一審的地域管轄;
3、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對賬函、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管轄是無效的;
4、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
5、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即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轄,本文在此只總結一下沒有約定管轄的情況,其他類型將在下次再進行表述。
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解決合同糾紛共有4種方式。
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合同的糾紛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處理,但前提一定要找到管轄的法院,一般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按法定的條款處理,只要法院會受理自己的請求,那麼自己的權益就可以依法的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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