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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合同法

鐵路運輸合同法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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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際鐵路運輸合同變更的規定

答:(1)變更運輸合同時,不準將一批貨物分開辦理。(2)發貨人申請變更運輸合同時,應對每批貨物單獨填寫一份申請書,同時將申請事項記人運單副本的“貨物名稱”欄內,並將運單副本和申請書一併提交給發站。而收貨人則提交到達國進口國境站。接收申請站應在運單副本發貨人申請事項下加蓋日期戳記,並由受理申請書的車站工作人員簽字,然後將運單副本退還申請人。(3)發貨人應根據《國際貨協》關於譯成鐵組工作語文的規定,填寫運輸合同變更申請書。(4)發站或貨物已通過的國境站,根據發貨人關於變更運輸合同的申請事項,用電報通知中途站以及到站,電報費用由發貨人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電報中發貨人申請事項的一切謬誤之處,鐵路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