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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界定

我們所説的運輸合同主要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這三種類型主要是由運輸的主體決定的。那大家知道在發生合同糾紛時,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怎麼確定嗎?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有關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界定辦法。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界定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界定方式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則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否則合同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非涉外訴訟中的協議管轄只適用合同糾紛的第一審案件;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協議管轄當事人可選擇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當事人須在協議中對管轄法院作出明確的約定,不明確則管轄無法依協議而確定;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