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一、如何判斷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如果是採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採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採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如果是採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並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
二、運輸合同糾紛有哪些類型?
1、單證糾紛。
單證糾紛主要發生在承運人和託運人之間。此類糾紛包括:因單證瑕疵引起的糾紛;因承運人簽發單證時的失誤引發的糾紛;因託運人未與收貨人達成協議,卻要求籤發特殊單證(倒籤或預借提單)而在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產生的糾紛。
2、貨物損失、滅失的糾紛。
該類糾紛一般發生在承運過程中。造成此類糾紛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由於託運人自身的過失造成的,如包裝不良、標識不清引起,也可能是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如積載不當、操作失誤、運具選擇不當等。另外,還有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失、滅失,應根據風險分配原則分擔風險。
3、延遲交付糾紛。
這是指因承運人在合同約定期限以後進行交付而發生的糾紛。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因承運貨物發生交通事故;因積載能力而必須將貨物延遲發送;因過失造成中轉滯留;因某種原因而繞行導致發生糾紛。
4、運雜費糾紛。
這是因為託運人或收貨人的故意或過失,未能及時或全額交納運費,以及因在履行合同中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而發生的糾紛。
5、運輸工具損害糾紛。
這是指因託運人的過失,造成對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損害而引發的糾紛。
三、運輸合同糾紛可以仲裁嗎?
運輸合同糾紛是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的,而仲裁機構應該依據合同的約定進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主要是看合同中約定的運輸方式決定的,運輸合同糾紛的類型主要是包括了單證糾紛、運輸工具損害糾紛、運雜費糾紛以及延遲交付糾紛等幾種類型的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除了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之外還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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