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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調崗後員工曠工

法律1.75W
不合理調崗後員工曠工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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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服調崗拒不到崗算曠工嗎

在現實工作中由於調崗涉及到薪酬標準,在單位態度比較強硬的情況下,一些職工最常見的做法就是“以調崗不合理為由拒絕上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否以“曠工”之名對員工進行紀律處分或者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即屬於曠工。所以,對於員工不服從調崗,企業應當注意審查調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時不急於做出處分決定,在雙方處於爭議狀態(特別是員工已申請仲裁)的情況下,單方的處分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無效。
以曠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權需要基於兩個重要前提:
第一,崗位調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假如崗位調整不具備合理性,其紀律處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據。
第二,員工的行為屬於“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