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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離婚2.59W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若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和對方一起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到民政局協議離婚的,應攜帶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只能去法院立案大廳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或者調解,以達到離婚的目的。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户口本或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3、結婚證;
4、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
5、子女出生證明;
6、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材料等等。

夫妻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