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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崗位算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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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崗位算合同違約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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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崗位算合同違約應該怎麼辦,需要注意什麼

一、試用期不合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你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1年,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是不是有違約金,這個得看你是不是和用人單位有約定服務期或者是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服務期,就是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起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就是説雙方協商後,如果你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支付給公司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就是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這個約定的可以支付單位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那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這個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説不包括職業培訓。比如説崗前的培訓,這樣的培訓是用人單位應該的,這樣的培訓不能約定服務期。
三、試用期內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一下,你現在是試用期內,你提前3天通知單位説你準備要辭職了,讓單位提前找人接替你就可以,這樣做你就算盡到法定義務了,用人單位不得拒絕你的請求。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出資讓你去學專業技術,那就不存在服務期問題,你辭職不需要交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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