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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優先原則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相互衝突嗎?

物權優先原則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相互衝突嗎?

一、物權優先原則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相互衝突嗎?

不相互衝突的,不動產在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在租賃房屋被買賣的場合,承租人對於該房屋的使用權,不會因為該房屋的買賣而受影響,買受人仍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賣雙方的轉讓效力,只有當租賃期限到期時,買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權。

在租賃關係成立後,出租人又將出租物轉賣給第三人,而原已存在的租賃關係仍對買受人有效,承租人仍可向受讓人主張租賃權,受讓取得的也僅為負有租賃債權負擔的財產所有權。

二、受讓人的義務是什麼?

①保持租賃物使用狀態的義務。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在於將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且並非僅以消極的不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辦條件,而須在租賃期限內積極地使承租人使用收益。

②維修義務。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遭到毀損,為保持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狀態,在維修有必要和可能情況下,受讓人應當予以維修。

③妨害除去的義務。與維修義務基於同一事由,為保持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在租賃物出現妨害或有妨害預兆時,受讓人須盡力除去或防止其發生。

④瑕疵擔保的義務。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為目的,使出租方負瑕疵擔保責任能有效促成此目的的實現,也是租賃權物權化的一個表現。

⑤履行原租賃合同所訂的其它義務。買賣不破租賃在法律上使受讓人強行承受出租人的地位,受讓人須履行原出租人與承租人所訂立的租賃合同,例如關於原租賃合同之租期的有無和長短,依原約定,受讓人無單方面變更的權利。

三、承租人的義務是什麼?

①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出租人承擔修繕或瑕疵擔保義務是以毀損非基於承租人的原因,而承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佔有權,對保管租賃物有便利的條件,其應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承租人因未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致租賃物有毀損或滅失的,乃基於自身的原因,應承擔責任。

②支付租金的義務。

③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關係結束時,承租人喪失對租賃物的佔有權,受讓人恢復所有權的圓滿狀態,可基於物權權能請求承租人履行租賃物返還的義務。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適用之後,承租人如果是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新出租人繳納租金或者是使用租賃物的,不動產的新出租人有權直接收回租賃物,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可以要求不動產的承租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合同,違約金一般是三個月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