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算不算違約?
一、單位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算不算違約?
1、一般情況,提前終止合同時屬於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例外情形為:可仔細查閲合同中雙方對提前終止及相應的違約責任有沒有約定,如果約定了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對方就可以提前終止且沒有約定違約責任,那麼不算違約;勞動合同中,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也不算違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而約定了服務期除外)。
2、一般來説,只要解除勞動關係時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就不會構成違約。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麼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參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協商代表在任職期限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職期限屆滿。
2、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傷殘程度為1到6級的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不過,傷殘程度為5或6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4、《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員在入職之後,若是遇到單位通知自己被解除了,首先需要先確定一下自己是否已經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若是沒有,那麼單位的提前解約行為就屬於違法行為,所以職員在辦理離職手續之前,是可以向單位索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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