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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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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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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首先需要看看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比例。以及花費。依據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綜上因此,除了上述五項補充費用之外,在我國受傷員工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福利,同時補償損失的時間和一次性殘疾補貼可以得到補償。如果與僱主的勞資關係正在釋放,還可以享受與工作相關的醫療補貼以及殘疾人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