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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施工企業侵權責任有什麼?

一、鐵路施工企業侵權責任有什麼?

鐵路施工企業侵權責任有什麼?

1、民事責任。企業名稱權首先是一種民事權利,所以,侵犯名稱權的行為首先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如果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但是,對於侵犯名稱權的損失及賠償額的計算問題,目前沒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釋進行專門規定。

2、行政責任。

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在處理侵犯企業名稱權的案件中,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侵權責任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

1、協商其優點在於避免訴累、不傷和氣、可由競爭對手變為合作伙伴。

2、請求行政機關處理其優點在於程序簡便快捷、可以及時制止侵權。

3、向人民法院起訴其優點在於手段多、效力強,但程序複雜。

三、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侵權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侵權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適用於普通民事訴訟時效,具體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計算,除此之外,也有一定的時間限制,權利受到侵害超過20年,將不再進行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