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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四大原則

1、合法原則。真正意義上的合同,是指合同法律關係。合法性審查,要查看是否符合法律關係的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合同審查四大原則

一要看主體是否適格。對自然人和法人主體資格的考察,有不同的側重。要了解法律、司法解釋對交易主體資格的特別規定。【比如,《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例:有的分公司作為保證人為總公司(本公司)提供債務擔保,這種擔保是否有效?

無效。分公司的財產是本公司責任財產的部分,因而分公司無擔保的資格。

二要看客體是否合法。客體又稱為標的。相對法律關係的客體,都是給付。審查合同,要看給付是否為法律不能。比如,買賣軍用槍支、毒品、淫穢物品的合同,給付為法律不能。

三要看當事人設計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合同審查要注意合同條文與法律條文的關係。民法條文大多是任意性規定,不要以為與民法條文不一致就是錯的,就是無效的。

(律師不要幫着當事人設計合同陷阱,否則可能構成共同民事侵權行為,也可能有更嚴重的後果。)

2、公平原則。有的律師認為,對合同審查應當確立“有利於委託人的原則”,理由是律師並不是法官,並不站在中間立場。律師對當事人有忠誠義務,但在合同審查上,仍不宜確立“有利於委託人的原則”,一味地追求對一方當事人有利,也可能把當事人拖到坑裏。

雙贏的合同是存在的。律師要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但也要顧及公平。

自由即公平,自願即公正,對利益不平衡的合同,當事人是自願的,當然無可指責。

審查合同的時候,要看一個格式條款是否過於苛刻,過於苛刻即顯失公平。格式條款的顯失公平,不是按可變更、可撒銷來處理的,而是按無效處理的。【《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以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是顯失公平的條款】。審查合同的時候,要留心一下,看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否過重,看自己承擔的是否過重,也要看對方承擔的是否過重。這也是貫徹公平的一個方面。

3、風險控制原則。首先,要考察當事人想成立什麼法律關係,在此基礎上,再向具體問題擴展。其次,儘量瞭解交易背景:①要防患於未然;②要防止合同陷阱;③要設想發生爭議的情形;④要向委託人提示法律風險。

例:張甲設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乙公司)。乙公司對丙有300萬元的貨款債權(或其他債權)。張甲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無償債權讓與合同,將合同書交給律師審查。

這個合同從已知條件來看是有效的。但律師應當向張甲提示法律風險:股東無償受讓乙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乙公司的債權人可能主張適用《公司法》第63條揭開公司面紗的規則。【《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

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張甲説乙公同現無對外債務,律師應告訴他:沒有債務是暫時的,只要有經營,就會有債務。

如果在乙公司向張甲轉讓債權之後(請注意這個時間節點),乙公司對丙公司欠了400萬元的債務,乙公司無力償還,丙公司無權按《合同法》第74條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撒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撒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但仍可能適用《公司法》第63條。而且,如果符合適用《公司法》第63條的條件,張甲就不是對3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而是就4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4、效益原則。合同審查,應寬嚴適度,促進交易。非得那麼規範,生意就做不成了,或者影響了交易效率。合同沒有大漏洞就行。審查合同,要反覆考慮這個合同有沒有大漏洞,如果有,會有什麼樣的法律風險。審查合同時,若從頭到尾字斟句酌,錙銖必較,有時會影響對要害問題的判斷。

合同條款不一定那麼完備,面面俱到也挺煩人的。要抓要點,抓重點。首先要看甲給乙什麼,乙給甲什麼,對雙方的給付(合同的標的)表述清楚沒有。

(該文來源於隋老師課程內容,經本人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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