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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求勞動者給勞動者提供勞動保障?

法律2.3W
如果要求勞動者給勞動者提供勞動保障?
勞動者
首先,勞動者和被僱傭勞動者的概念是不相同的。被僱傭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説之僱員,是靠勞動換飯吃,也就是出賣勞動力過日子。被僱傭勞動者確實屬於勞動者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並非所有勞動者都是需要被僱傭的。

其次,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是有衡量的標準的,但這主要是針對某一具體勞動過程而言的,並且這裏面的差別是相對的,並非絕對的。就個人而言,則可能在相當長時段的勞動中呈現出某一方面的偏向性,而就其一生,或許這種偏向性又是會發生變化反覆的。因此簡單的用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來區分人羣確實是過於粗略的,不太合適的。

再者,勞動和由此創造的貢獻或社會價值是不相關的。正如古人所説:“是猶推舟於陸地,勞而無功。”很多時候,勞動了,卻沒有創造任何社會價值,甚至造成了社會價值的流失,這通常被人們稱為:破壞性勞動,而那些創造了價值的勞動則被稱為:生產性勞動。

所謂勞動,套用字典上的解釋:為了某種目的而從事的體力或腦力工作。應該説,這裏使用工作一詞而不使用生產確實有其高妙性。所有為某一目的而做的事情,都可被稱為工作,也可以被稱為勞動,卻未必可以被稱為生產。例如盜竊放火殺人等等破壞性的行為,都不能被稱為生產,卻可以被稱為工作,以至於可以被稱為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