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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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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掛靠單位承擔工傷賠償是掛靠公司承擔嗎?
掛靠公司發生了工傷怎麼辦,掛靠單位承擔工傷賠償是掛靠公司承擔嗎? “工傷的認定以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在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後,用人單位常常以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勞動關係的認定成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焦點。”市高院行政審判庭庭長樊非介紹説,最具爭議的就是掛靠雙方的勞動關係問題。據瞭解,修改後,法院將認定聘用的司機和售票員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同時,當事人對勞動關係是否成立有爭議時,人民法院也不得徑直以事實不清為由,判決撤銷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為,而應對勞動關係是否成立的事實依法進行審查。 附: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因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導致合同無效,應認定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二、口頭約定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終止或續訂合同而延續勞動關係的 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已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或默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的; 五、試用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既不解聘,又不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