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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起訴總包甲方是否有連帶責任

分包方起訴總包方,甲方(發包方)不承擔連帶責任,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發包方為本案的當事人,且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分包方)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分包起訴總包甲方是否有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