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之間有什麼關係?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之間有什麼關係?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之間有的關係就在於雙方必須要一起轉讓。我國現行的立法,一方面認為房產和地產為兩種獨立的權利,另一方面又把房產和地產捆在一起。現行的法律法規所採取的嚴格的房地產權一致原則,也就是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主體一致原則,為了貫徹這一原則,確立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一同處分原則。這一原則的通俗表達為:“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具體體現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與其範圍內的建築物、附着物的權屬一併轉讓。地上建築物、附着物轉讓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
土地使用者轉讓其土地使用權時,應對其地上的建築物、附着物擁有產權。建築物、附着物的產權人在轉讓其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時,須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主體一致原則必然要求轉為房屋所有權也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也轉讓其上的建築物。因此,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總是屬於同一個人。
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 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轉讓土地的使用權的話,那麼相對應的土地上所建造的一些房屋也應當隨之進行轉讓,因為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作出的一種規定,主要還是因為這兩種不同的權利是具有一定的依附性的,所以必須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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