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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其上的建築物

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其上的建築物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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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怎麼辦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簡稱為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權、共同管理權相結合而組成的一種“複合物權”。區分所有是現代住宅商品化的結果,使一幢大樓內部的所有權結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隨着工商業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城市人口急劇增加,繼衣食之後的居住問題日趨突出。建築面積的增長需求和土地面積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都促使建築物不斷向多層高空發展。而一棟住宅高樓常常不可能為一人所有或數人共有,只能分割為不同部分而為眾多的住户所有,正是因為多個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高層建築物,從而產生了區分所有。例如,業主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其對套內面積所享有的權利,就是其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依據此種所有權,業主享有對電梯、走廊以及小區綠地、道路等的共有權;並且享有對小區共有財產和共同事務的管理權。這三項權利結合在一起,就成為區分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