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情況在當前國內是非常常見的,但是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問題往往沒有直接處理起來那麼簡單,中間總是會夾雜着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去處理,轉讓土地的過程中土地總是會有一定的建築物,影響到雙方的交易內容,那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我國現行的立法,一方面認為房產和地產為兩種獨立的權利,另一方面又把房產和地產捆在一起。現行的法律法規所採取的嚴格的房地產權一致原則,也就是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主體一致原則,為了貫徹這一原則,確立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一同處分原則。這一原則的通俗表達為:“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具體體現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與其範圍內的建築物、附着物的權屬一併轉讓。地上建築物、附着物轉讓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其土地使用權時,應對其地上的建築物、附着物擁有產權。建築物、附着物的產權人在轉讓其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時,須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主體一致原則必然要求轉為房屋所有權也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也轉讓其上的建築物。因此,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總是屬於同一個人。體現這一原則的法律依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當前有許多人對於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內容是不瞭解的,所以在轉讓的過程中容易遇到上述的問題,不過關於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之間的關係國家是有相關規定的,所以我們在遇到這方面問題時,可以採用國家對此的管理條例進行參考,然後再對此作出定奪。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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