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金作出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金作出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國家賠償金作出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國家賠償的條件

(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

(4)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即已經侵權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定該行為違法,或已被撤銷)。

(5)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複議程序。

(6)屬於法定的國家賠償範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國家的賠償標準也是作出了規定的,但是還是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麼樣的,如果受害人憶死亡或者傷殘的話,那麼賠償也是要另外計算的,所以,對於國家賠償的標準也是要看案件最終結果,以受損的程度來給出最後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