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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生活原則的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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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生活原則的闡釋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具體事情要具體分析,法官的判斷也是要結合各種的因素。在婚姻中遇到問題,一定要積極解決。如果雙方私下解決不了的,可以請教相關律師,要合法地得到自己該有的利益。但是不管怎麼樣,開開心心過日子才是最重要的。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離婚類型案件,一般情況下都會有一個起訴狀來遞交給法院,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一個審理,在這種狀況之下所進行的審理,一般情況下是平均分配,必須要照顧女方和孩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