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活動的迴避原則是怎樣的?
一、公證活動的迴避原則是怎樣的?
公證活動的迴避原則是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公證迴避是指在公證活動中,公證人員遇到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時,應當避開或退出辦理該公證事項的工作。
公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
1、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民法典》中所規定的“近親屬”的範圍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是指辦理公證事項的結果與公證人員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響。
3、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正確辦證的。
上述情形不僅適用於公證人員(包括公證員、公證員助理等),而且也適用於接觸該公證事項的翻譯、鑑定人等有關人員。在出現上述情形後,公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在公證書作成前提出。
二、公證員提出迴避應該由誰批准?
1、公證員的迴避可以口頭或書面申請,由本處主任決定;公證處主任的迴避由本級司法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決定;
2、迴避決定作出後,公證處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3、公證員明知有迴避情況而不迴避的,依照公證處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罰。
三、公證員迴避制度的好處是什麼?
公證迴避,是指在公證活動中,公證人員遇到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時,應當避開或退出辦理該公證事項的工作。該制度是為了維護公證活動的正常秩序,保證公證機構依法正確行使公證權而設立的,有利於維護公證機構的尊嚴信譽,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當代社會,不僅僅是一些具體的訴訟活動,當中存在着迴避的制度,對於很多的公眾活動也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迴避的,因為公證機關的工作人員他們是有一定的職業方面的過錯責任追究的,一旦沒有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公證,需要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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