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有哪些
罪刑法定原則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而在這個原則下面還有一些派生的原則,那麼法律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都有哪些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有哪些
(1)絕對禁止適用類推,但是不禁止擴大解釋,把刑法的明文規定作為定罪的唯一根據。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通過類推或者類推解釋以犯罪論處。
(2)絕對禁止適用習慣法,把成文法作為刑法的唯一淵源。對於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允許通過適用習慣法定罪。
(3)絕對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從舊原則作為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的唯一原則。對於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行為後頒行的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絕對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並且刑期必須是絕對確定的,既不允許存在絕對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許規定相對的不定期刑。
二、相對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對傳統的絕對罪刑法定原則的修正,其基本內容是:
(1)在定罪的根據上,允許有條件地適用類推和嚴格限制的擴大解釋,即適用類推必須以法律明確規定類推制度為前提,以有利於被告人為原則,不允許不利於被告人的類推;進行擴大解釋必須以不超越解釋權限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為原則,不允許越權解釋或違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釋。
(2)在刑法的淵源上,允許習慣法成為刑法的間接淵源,但必須以確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為前提。只有當構成犯罪的要件確定後,必須藉助習慣法加以説明時,習慣法才能成為對個案定性處理的依據。
(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許採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作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對其頒佈施行前的行為,原則上沒有追溯的效力。但是,當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時,則可以適用新法。
(4)在刑罰的種類上,允許採用相對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對刑罰種類作出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規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選擇確定適當的刑種和刑度。
綜上,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包括了四個,即絕對禁止適用類推、絕對禁止適用習慣法、絕對禁止刑法溯及既往以及絕對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則要求以法律的事先規定為依據,是不能夠任由法官肆意量刑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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