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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失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害如何認定

法律2.82W
勞動者失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害如何認定
如何認定勞動者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
因為用人單位的規模、企業類型和損害程度的不同,國家無法作出統一的規定,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自己認定,用人單位應當通過民主程序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