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公章造成單位損失的如何處理?
員工私蓋公章,公司是報警處理還是上訴法院呢?實際情況當中,每個私蓋公章的行為用途以及造成的後果都是不盡相同的,自然也就沒有標準的答案,但是常見有以下幾類: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損失:如果員工私蓋公章對公司本身和第三方並沒有造成實際的損失,而且性質不算惡劣,一般企業都會按照公司自己內部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如罰款、批評等。
2、情節嚴重,但沒有造成損失:員工用公章私自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借貸協議等,被公司幾時發現並制止,沒有造成損失,公司可做開除處理,也可移交公安機關,但只要沒有造成損失至多就是批評處理或是象徵性的行政處罰。
3、造成第三方損失:員工私蓋公司公章以簽訂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產資金,涉嫌合同詐騙,公司因管理不善要承擔清償責任,公司最後可以報警處理,檢方會對其提起公訴,公司也可以對其進行追償。
無論是私刻還是偷蓋、盜蓋公司的印章,這些都是違法行為,或許是法律意識的淺薄又或是利益的誘惑,公司印章時不時總會被一些人給盯上。雖然最後都會受到相應的懲罰,但是公司也會因此糾紛不斷,甚至是承受着經濟的損失。因此公司印章管理工作不應該是做些亡羊補牢之事,而是一勞永逸建立一道堅固的“壁壘”徹底杜絕公司印章管理安全問題。
如果只是私自蓋了公章,而印章本身是真的,不是去私刻偽造公章的,那麼就不會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因為我國刑法遵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私蓋公司印章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
公司公章私蓋,其原因還是在於缺少監管,讓人有了可乘之機。但傳統實體公章自己又不會長腳長嘴,每次用完印之後自己跑去企業管理人員那裏報告説,自己今天在哪些文件合同上蓋章了,蓋了多少次,那個誰又不守規矩偷偷蓋印了,所以對實體印章的監管還是存在一定的侷限性,但是如今科技技術賦予了其更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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