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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履職造成損失要擔責嗎

勞動者履職造成損失要擔責嗎

勞動者因履職不當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需要向企業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員工承擔賠償責任必須符合一定條件,賠償額度要合理。

1、員工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員工違反了崗位的操作規程或規章制度。

如果員工存在的一般過失則屬於勞動過程中正常的勞動風險,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員工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企業的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本身應當內容合法。還要綜合考量企業的具體情況,如是否進行了必要的技能培訓、管理上是否存在缺失等。

2、企業存在直接的經濟損失,不包含具有不確定性的預期利益。

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實際損失是指員工過錯行為已經給企業造成的物質損失,例如因設備材料被毀損;必然損失是指企業將來必然遭受的物質利益的損失。

3、員工的主觀過錯行為與經濟損失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員工的過錯行為導致直接經濟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直接經濟損失的後果並非員工的過錯行為所引起,而是由其他因素導致的,員工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認定因果關係的時候需要考慮是否還有其他介入因素,如企業的操作規程是否合理,損失產生後企業有沒有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減少或者挽回損失等。

4、員工的賠償額度應當要合理。賠償額度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如員工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的損失可以從員工的工資中按月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規定,因為勞動者的職務行為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其勞動風險也應當歸於利益的享有者,對由此產生的責任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如勞動者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那麼就會依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決定責任大小和分擔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