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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的補強規則

法律2.76W
間接證據的補強規則
間接證據互補與口供補強規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一直有一項基本的證據原則: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的,不得定罪判刑。而根據《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34條的規 定,根據被告人供述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書證,“且與其他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證據互相印證,並 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認定有罪”。按照較為權威的解釋,這一規定標誌着口供補強規則在我國刑事證據法中的正式確立。


綜上所述,間接證據互補的作用還是相當明顯的,在現實案例中的運用也不在少數。通過間接證據間的相互印證,各項單獨證據的真實性得到確保。間接證據的互補有助於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明體系或證據鎖鏈,對案件審理有顯著的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貴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