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間接證據定案規則是什麼
1、間接證據要具有真實性
用來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所運用的證據必須是符合客觀事實並且是能夠檢驗待證事實,即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明材料必須是經過判定且通過了審查,對案件的真假性能夠進行明晰的界定。換句話説,不符合案件主要事實的間接證據,是被排除在判定結果的依據之外的。因為這種間接證據不符合提供案件事實的條件。因此,如果提供的證據不屬實,不符合客觀的實際情況,則案件的主要事實不能被證明,也不能因此做出最終的結論。
2、間接證據要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間不能產生矛盾
這裏的一致性既包括間接證據和直接證據之間的關係存在一致性,又包括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一致性。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之間相互協調一致指的是對於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方面所起的作用必須方向性的一致,即若直接證據所起的作用是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成立,那麼所採納的間接證據也必須方向性一致地用來證明案件成立。間接證據之間的一致性指的是形成證據鏈的間接證據方向必須統一一致,所形成的結果也必須是單一一致的,如若證據鏈條之間指向性不一致,那麼就不能證明案件事實。
3、間接證據要具有連續性
連續性規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從表面來看,證據在收集的過程中,審查、判斷以及確定的一系列程序都必須連續而且不間斷的進行。如若這一過程中一旦出現斷檔,將會影響整個證據鏈條的完整性;從深層次來看,證據的證明形式必須以體系的形式出現,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將單一的間接證據進行完美的組合,方可最大限度的發揮證據的證明力。
間接證據的最大特點就在於其不能單獨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往往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來發揮應有的作用。除了遵守以上介紹的主要的民事間接證據定案規則,在實務中,同時也需要遵守諸如客觀性、充分性、排他性等相關規則。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涉及到多領域的專業知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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