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間接證據規則有哪些?
在法律訴訟中,提交的證據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當無法擁有強有力的直接證據證明事實的時候就會運用間接證據進行證明,但是間接證據任何時候都有作用嗎?答案自然是否定的,那麼運用間接證據規則有哪些呢?小編在本文中為大家介紹。
一、間接證據的運用功能
在審判實踐中,由於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沒有直接關係,所以運用起來不如直接證據方便。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間接證據的功能,間接證據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它的功能是:
1、排除犯罪嫌疑功能;
2、發現和獲取直接證據的線索功能;
3、鑑別、印證、強化直接證據的功能;
4、獨立的證明功能。
二、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
據證明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1、每個間接證據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證屬實。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首先,必須審查間接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對每個間接證據必須經過庭上質證,查證核實。
2、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的內在聯繫。如果間接證據證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結合的事實,這樣的間接證據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間接證據必須有足夠的數量,使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嚴密的證明體系。依靠個別的證據定案顯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才能定案。
4、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只有這樣,作出的定罪結論才有可靠的依據,才能具有無懈可擊的説服力。在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時候,切忌隨意捨棄矛盾證據,勉強或者草草定案。
5、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結論。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點,且認定案件事實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其判決的嚴厲性高於民事判決,這就對證據的證明力要求較高。在沒有直接證據情況下,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間接證據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被告人再作出有罪判決。
綜上所述,運用間接證據規則主要有五種,分別是每個間接證據必須依法取得且已查證屬實、間接證據要與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的內在聯繫並且擁有有足夠的數量等內容,間接證據在一定程度上對案件的審理也起着重要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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