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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調查取證權有那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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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調查取證權有那些法律規定
法院的調查取證權有那些法律規定
一、法院調查取證法律規定有以下幾點:
1、法律的規定;
2、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而調取的證據材料;
3、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材料;
4、申請調查取證的要求;
二、如果當事人對於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由此會啟動二審程序,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二審人民法院需要立案,然後依法判決。法院擁有調查取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三、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而調取的證據材料: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四、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材料: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複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