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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取證據的規則

法院調取證據的規則

法院調取證據的規則

)、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的將“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解釋為兩種: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訴訟實體內容)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還有申請再審、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公示催告程序、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等。因為不依職權調查收集,民事訴訟程序無法推進。(訴訟程序內容)

對於不屬於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職權而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也就是第十六條規定的除十五條規定的外,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依當事人申請為之。

)、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複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則,我們可以知道,法院調查取證分為依職權和依申請兩種類型。只有滿足一定條件法院才能依職權調取,否則只能依申請。而依申請調取時,也要求滿足一定的條件,而且當事人需要在一定時限內申請,還需要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