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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

法律2.08W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
關於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主要是以下2點, 1、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簽訂的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一種協議。 競業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在約定的範圍、地域、期限內,不能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一種約定。 2、單位的義務不同,簽訂保密協議的,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簽訂競業協議協議的,單位必須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則改競業協議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