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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法律1.69W
非法吸收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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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與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主要在於:(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佔有集資款為目的;後者則以非法募集公眾資金為目的。(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以集資之名行詐騙之實,即使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後者則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詐手段為要件。(3)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前者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後者侵犯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以上便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