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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體不適格

法律3.23W
原告主體不適格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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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原告主體不適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同時符合4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把“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列為起訴要件之首位,足見其份量之重。

由此可知,要想成為適格的原告,則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原告必須是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雙方主體之一。當事人適格,法院才有裁判的必要,不適格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正的權利義務。其次,司法實踐中,對不適格的被告可以追加、變更,原告不同意變更的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對不適格的原告則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