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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體不適格上訴狀

法律1.27W
被告主體不適格上訴狀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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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體不適格上訴狀的內容是什麼呢

  要看具體案情,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建議委託律師瞭解具體案情並提供法律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