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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申請書原告主體不適格的理由是否成立

一、什麼是原告主體不適格

撤訴申請書原告主體不適格的理由是否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同時符合4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把“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列為起訴要件之首位,足見其份量之重。

由此可知,要想成為適格的原告,則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原告必須是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雙方主體之一。當事人適格,法院才有裁判的必要,不適格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正的權利義務。其次,司法實踐中,對不適格的被告可以追加、變更,原告不同意變更的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對不適格的原告則不能。

二、原告主體不適格是否享有撤訴

此外,究竟應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問題上,經開庭審理查明,原告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法人,其沒有分支機構,但有企業內部車間分別對外命名並進行交易行為,將自然人的這種交易行為認為是原告的行為,原告不能證明與被告之間的主體法律關係。被告也不予認。因此,原告的訴求不能得到支持。但究竟應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存在着分歧。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後,是對程序上的評判。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對原告的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因此,其原告主體不適格,不享有訴權,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這裏隱含着一個前提,“原告的主體必須是適格的”,只有適格主體才能自願處分其撤訴的訴訟權利。原告主體不適格是不能享有撤訴的。

以上是關於撤訴申請書原告主體不適格的情況是否成立這個問題的解答,根據上文詳細分析説明,可見原告主體不適格不享有起訴權,沒有起訴的權利就更不能享有撤訴權了,所以原告主體一定要適格才能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