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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裁定書

法律3.21W
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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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裁定書

對這類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書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本案中被告雖然非原告的用人單位,與原告訴請的勞動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但被告信息是具體的、唯一的,屬於明確的被告。法院一般會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