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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體不適格的法條

法律1.82W
原告主體不適格的法條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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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原告主體不適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同時符合4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把“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列為起訴要件之首位,足見其份量之重。

由此可知,要想成為適格的原告,則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原告必須是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雙方主體之一。當事人適格,法院才有裁判的必要,不適格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正的權利義務。其次,司法實踐中,對不適格的被告可以追加、變更,原告不同意變更的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對不適格的原告則不能。